贡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
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怒江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州级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县级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提高差旅报销完整性和规范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收取管理
1.收取费用。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收取费用的相关凭证。
2.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用 “ 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 ” 和 “ 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 ” 两个项目开具,并标注交纳单位、姓名、费用所对应时间三个要素;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用 “ 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 ” 和 “ 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 ” 两个项目开具,并标注交纳单位、姓名、费用所对应时间三个要素;以上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自制收款收据(参考模板))。
3.账务处理。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
( 1 )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 “ 库存现金 ” 等科目,贷记 “ 其他应付款 ” 科目或 “ 其他应收款 ”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转付款的,借记 “ 其他应付款 ” 科目,贷记 “ 库存现金 ” 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 2 )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 “ 库存现金 ” 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 “ 资金结存 ” 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 3 )单位如因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规定处理。
(三)交纳管理
1.伙食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出差人员按照接待单位食堂的对外收费标准以及收取方式交纳;接待单位食堂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小于等于4 小时计)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3.票据。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按照规定及时交纳费用,应当索取相应的票据,作为《县级机关公务出差交纳伙食费(交通费)报告单》附件,票据类型包括行政事业 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自制收据等凭证。
4.归档。出差人员使用“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公务平台”(“公务之家”APP)报销差旅费,并填报《县级机关公务出差交纳伙食费(交通费)报告单》,取得相应票据一并上传“公务之家”(报销申请单)的附件中,作为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备查依据。
二、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进一步规范收交流程和账务处理。县级机关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的内控制度,并加强宣传和解读,让每一名公务人员熟悉本通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执行规定、交纳费用。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 县级机关公务出差交纳伙食费(交通费)报告单
2. 自制收款收据(参考模板)
贡山县财政局
2024 年 5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