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西食安办发〔2024〕20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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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指导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食安办,州市场监管局、州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通过规范设置临时设摊区域、加强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取缔流动食品摊贩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职责分工

(一)州政府食品安全办。 负责组织各县(市)政府食安办加强对本辖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二)州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划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登记备案、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检,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规范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经营行为,做好食品摊贩监管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州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各级住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取缔本辖区内的非法流动食品摊贩聚集点,严查无证流动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内食品摊贩临时设摊区域划定、申报等工作,加强临时设摊区的日常管理, 组织市场监管、住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划定区域内食品摊贩 的管理和流动食品摊贩教育、引导、取缔等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设置临时设摊区域。 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疏导结合、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摊贩集中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各类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经营,严禁超出划定范围、超出规定时段设摊经营。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校门外道路两侧 100 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二)加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 在西双版纳州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卡》。

(三)依法取缔流动食品摊贩。 住建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划定区域外从事食品经营活 动的食品摊贩监督执法管理,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流动食品摊贩,查禁校园周边流动食品摊贩。

(四)强化食品摊贩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对划定区域内登记备案的食品摊贩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要求食品摊贩在显著位置悬挂《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书。严格排查、规范各类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强化食材、原料管控及经营场所“三防”措施,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调整监管重点与时段,用好错时、延时监管等手段,日常监管、专项巡查相结合,持续监督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对食品摊贩和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宽严相济”“刚柔并重”。对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由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指导,采取约谈、建议、提醒、劝告等手段,督促经营者及时改正,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对于违法情节严重或拒绝整改的,一经调查核实,进行严格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 食品摊贩既是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方便人民生活的服务形式,也是解决低收入群体灵活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切实加强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维护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和城市市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

(二)切实强化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联动,推动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工作落地见效。

(三)注重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关于规范食品摊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流动食品摊贩进入临时设摊区域,改善经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规范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经营服务。

附件: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17 日附件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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