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县级机关部分城市
间交通费报销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报销事项,进一步提高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怒江州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具体措施》,参照《怒江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州级机关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怒财行〔 2024 〕 8 号),结合我县实际,就县级机关部分城市间交通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完善县级机关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基本思路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机关公务差旅管理,消除隐形浪费,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的运行现状,为破解县级机关职工公务出行方式单一、出行难、出行贵的现状,降低出行成本。采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城乡间交通费的票价,以及参考公务之家平台现行城市间交通费的票价,核定规范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确保县级机关职工自行选择安全高效出行方式,规范差旅报销事项,进一步提高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调整完善县级机关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县级单位工作人员)。
(二)县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三)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县内和县外出差,本人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可按下列情形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1. 个人不能提供双程或单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给予本人报销双程或单程的补助。
2. 个人一次到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 , 根据实际行程给予报销补助。
3. 个人一次到不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 , 根据实际行程给予报销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县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西至县气象局,东至明珠小区,北至普拉河大桥,南至茨开大桥范围;各乡(镇)保障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村委会(以下简称:“保障范围”)。驻贡山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执行公务,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自行负担出行费用,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二)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照《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贡山县县级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贡财通〔 2014 〕 30 号)、《贡山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州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贡财通〔 2023 〕 93 号)的规定,给予报销差旅费。鼓励县级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保障范围外执行公务。
(三)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应从严管理城市间交通费,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降低交通成本,杜绝票价产生隐形浪费。县级机关工作人员乘坐火车、汽车,使用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线上预订车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车票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城市间交通费审批制度,强化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和控制,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五)各乡(镇)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
贡山县财政局 2024 年 3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