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统筹涉企行政检查
的通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频繁检查、多头检查、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突出问题,提升执法精准化水平,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河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时段
确定每月 1 日至 10 日为涉企行政检查期,其余时段为 “ 企业安静期 ” ,在 “ 企业安静期 ” 内除突发应急事件、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单次行政检查原则上在一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两日。
二、统筹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一)推进检查规范化。 “ 区县 ” 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实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专业分开、集中反馈、结果自负,牵头部门按照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确定,新兴行业领域企业在明确牵头部门前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牵头。牵头部门在每月 25 日前联系其他涉及部门,确定下个月的具体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参加单位等),并在检查当日统一组织涉及单位联合开展检查。其他部门未在牵头部门的组织下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1.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2. 道路运输企业,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企业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3. 建材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企业、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4. 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小水电站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
5. 屠宰和种养殖等农业企业由县农科局牵头负责;
6. 电力企业、能源项目建设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
7.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8. 轻工企业(食品企业除外)、商贸服务企业(含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由县商工信局牵头负责;
9. 民爆企业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10. 私立医疗企业、住宿企业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
11. 旅游企业由县文旅局牵头负责;
12. 木材加工企业、种苗生产企业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由县林草局牵头负责。
(二)实行检查清单化。 各涉企检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依法公开的职责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划定检查范围,实现 “ 清单之内全覆盖,清单之外无检查 ” 。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聚焦检查差异化。 牵头部门要统筹所有该行业领域涉企行政部门统一开展行政检查,原则上一个月内对一家企业只允许检查一次,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检查的,当月内县级不再检查。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非高风险的经营主体,适当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三、工作要求
(一)各涉企行政检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检查,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公平公正执法;要本着 “ 宁愿麻烦自己,不麻烦企业 ” 的原则处理规范统筹行政检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强加企业义务。
(二)检查后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涉企检查事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处罚信息等相关数据,并在各行业部门间推行互认互用、共享连通,避免问题隐患相互转换。
(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探索建立 “ 免罚清单 ”机制,明确 “ 首违不罚 ” 、 “ 首违轻罚 ” 适用范围,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及时指导纠错改错,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
(四)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执行本通知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对不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破坏营商环境,造成影响的视情况进行追责问责。
(五)各涉企检查部门将本规定积极向上级汇报,努力争取上级部门尽可能在涉企行政检查日期内安排行政检查。
本通知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党群工作局)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