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自然资联发〔 2023 〕 3 号
芒市自然资源局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芒市房屋分割登记操作
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芒市房屋分割登记,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芒市房屋分割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芒市自然资源局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12 月 22 日
芒市房屋分割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机构改革后房屋分割变更登记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分割登记范围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人申请按幢、层、套(间)等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包括首次直接按最小不动产单元申请的登记业务。
以下情形禁止分割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已取得住建部门销售许可的,幢、层、套(间)已是最小单元的不再进行二次分割登记。
(二)涉及房屋建筑平面施工图修改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房屋建筑平面施工图经相关部门确认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分割,房屋安全鉴定为C、D 级危房的不得分割。
(三)存在违章建筑未拆除不得办理分割登记。
(四)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分割登记的。
二、分割登记的原则和基本单位
房屋分割登记须不改变权利人、不改变房屋用途、不改变不动产面积。
分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不动产登记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不动产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对于因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或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分割处必须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
三、分割登记的审查
(一)需要联合审查的情形
权利人申请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申请按层、套、间等基本单元分割登记的登记业务,由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申请,并召集相关人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工程质量监督股,市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开发利用和行政审批股、确权登记和测绘地理信息股)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作为办理分割登记文件,办理时限为15 个工作日。
(二)审查内容
1.审查分割或合并方案是否合法,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及测绘成果,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是否符合不动产变更登记(分割)要求。
2.房屋分割或合并涉及建筑平面图重新划分的,审查分割登记申请方案是否与原设计图一致,是否满足消防规范,是否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3.住宅类的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审查是否满足住宅按套登记要求,分割登记后有独立门户,有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符合住宅使用要求。
4.审查是否属于C、D 级危房。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分割或合并方案,同时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及测绘成果,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2.涉及建筑平面图重新划分的,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是否与原设计图一致,是否满足消防规范,是否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意见。如原设计单位注销或无法联系,可委托设计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出具相关意见。如无设计单位,需由资质符合规定的设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3.工程竣工的相关材料,如无工程竣工材料的,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商住楼申请分割登记的,需提交已批准的施工图,按照已批准的施工图中房屋用途进行确定。如无批准施工图的,提交原设计单位对申请分割登记事项标明商住楼的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区域的设计图,并审查出具满足设计规范的意见。
(四)不需要联合审查的情形
1.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已备案预售房源表进行登记;
2.申请人按幢申请登记的,直接按幢进行登记;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分割登记处置的,按照法律文书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