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12.10(沧政办字〔2023〕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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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政办字〔 2023 〕 4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沧源佤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 年12 月1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有效区分移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的关 系,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促进移民和库区群众增收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 改革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6〕 89 号)等有关规定 , 结 合沧源县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源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集中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和合作社公积金积累形成的资产(以下简称“资产”)。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权归属明晰的原则。 资产形成后,由县搬迁安置办移交由涉及沧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的乡(镇)、村(社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成立的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进行管理,产权属村集体区内全体移民和非移民共有。

(二)权责义务匹配的原则。 合作社、村集体、村组在县搬迁安置办的指导下,按照合作社章程或村组管理约定对资产进行管理使用,不得对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变卖等。

(三)运营管护高效的原则。 结合市场规律,合作社对资产可采取自主经营、租赁、合作等方式进行管理运营,但不得损害移民的利益。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 资产运营所得收益由全体移民及村民集体所有,产权及收益权按移民人口动态管理结果确定。即:新建工程核定的移民和移民服刑期满释放核增人员当年享有产权及收益权,后扶人口核销之日起次年自动终止产权和收益权享有资格。

(五)资产处置合规的原则。 资产属全体移民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积累移民资产,在移民享受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期间,资产收益作为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移民项目再投资、移民新村管理和济困救灾等。

第五条 界定为享受移民人口直补资金的移民,按年度内收益规定上缴完相关税费后:收益的20%用于公积金发展壮大资金;10%用于管理费用;40%用于鼓励先进、扶贫济困和特殊问题的解决;30%用于量化到人,年底发放给移民群众(后扶人口核销,该量化分红立即停止发放)。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六条 移民产业发展资金形成资产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和变卖。

第七条 资产在运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求移民意愿后,经三分之二的移民同意,合作社提出申请,相关监管部门评估后,可以对资产进行处置,政策有规定的除外。

(一) 资产无法正常运转的;

(二) 资产运转困难,且不能产生效益的;

(三) 资产有更好的升值空间,需要进行转型升级的;

(四) 其他原因必须进行处置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移民资产的监督管理。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好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合作社资产收益和资金使用1-5 年审计一次,若审计中存在问题,造成移民权益受损或项目资产流失,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有权无偿收回合作社的资产管理权,并报有关部门追究合作社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产业发展项目资产流失的,由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负责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产业发展项目资产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由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移民项目管理的规定执。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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