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工作方案(陇民发〔2023〕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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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民发〔 2023 〕 41 号

陇川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设施管理工作方案

各乡(镇)、农场社区管委民政办:

根据《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德政规〔 2019 〕 10 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21 〕 27 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确保陇川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功能,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满足其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遵循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 立足村(社区)实际,利用现有医疗资源、人力资源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因地制宜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二)以人为本原则。 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品质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三)公益服务原则。 坚持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按照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服务。完善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

(四)底线民生原则。 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重点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陇川县民政局积极推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投入运营。 一是陇川县民政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实行社会化运营,推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采取 “ 公建民营 ” 模式运营管理,提高养老设施资源绩效、改善管理和服务品质提升。二是陇川县民政局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所在区域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积极鼓励陇川县内现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承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采取 “ 中心带站点 ” 的运营模式,探索将机构和社区养老有机结合,共享资源,将机构养老专业化服务延伸至社区老年人家庭,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专业养老服务资源注入,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有效发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实效。三是积极主动向上争取购买符合老年人需求的设施设备及运行管理经费投入,推动相应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出台落实,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社工、社区群众、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既保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各种福利服务性质,又发挥民间组织的专业性,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真正实现 “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 的现代养老模式。

(二)陇川县民政局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强化全程监管。 一是加强备案监管,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并完成备案。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运营秩序监管、日常的巡查和监督,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三是陇川县民政局应为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机构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减轻机构风险承担能力。四是陇川县民政局按时拨付符合申请条件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资助。

(三)各乡镇、农场社区管委履行辖区内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直接监管责任单位责任。 严格落实领导工作机制,充分认识基层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在未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实行社会化运营管理之前,各乡镇、农场社区管委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民政协理员资源,指定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所属辖区的民政协理员为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和基本养老服务内容,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开展养老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定期巡访、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人文关怀、紧急救助,指导老年人或家属对接已备案的陇川县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老服务资源等服务、组织本村老年人开展各类文娱活动等,做到规范化管理。

(四)各村(社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管人工作职责。 根据基本养老服务内容,建立本辖区内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信息档案,完整记录提供各种养老服务的服务记录资料,每季度协调周边资源,通力合作开展健康义诊、三八妇女节、重阳节文化娱乐、健康生活宣导等活动,积极宣传养老服务工作,为辖区内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力所能及的养老服务 1 次,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陇川县民政局,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和幸福感,提高辖区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知晓率和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应对和解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陇川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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