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 2023 〕 71 号
乌峰街道、南台街道、旧府街道,县直各部门:
《镇雄县“统建房安置”住房分配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9 月 15 日
镇雄县“统建房安置”住房分配办法
第一条 根据《镇雄县县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有效、和谐有序分配住房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建房安置”住房为民兴佳园、南城印象、墨池文苑未销售的房源。
第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统建房安置的,应提前到申请受理审核组办理申请手续;涉及统建房指标流转的,还须到指标流转组办理指标流转登记、审核手续。
原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在其继承权属清楚、无争议的情况下,继承人签订承诺后可申请参照此办法分配住房。
第四条 被征收人最多只享受一次成本价和指导价补差,享受成本价和指导价补差后,不允许流出住房安置指标。
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的,不对其住房安置指标和户型作限制;选择多套住房的,逐套扣减其住房安置指标后,在选择最后一套住房时,所剩住房安置指标必须不少于拟选住房面积的 60 %,方可选择该套住房。
第五条 分轮次、按顺序开展选房活动。被征收人可通过组团和单户两种方式参与选房。每轮选房时,组团优先、单户其次。 2 户以上联合选房的视为组团,户数多的先选;户数相同的,总住房安置指标较大的先选;户数和总住房安置指标都相同的,通过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单户选房的,通过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由镇雄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发布选房活动公告,公告房源信息、申请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选房时间和地点等事宜。(线上公示公告网站: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线下公示公告地点:镇雄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涉及有统建房安置群众的村<社区>)
第六条 每轮申请截止后,由镇雄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公示组团信息、单户信息、随机抽签方式等,公示期间由镇雄县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受理解释疑议。(线上公示公告网站: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线下公示公告地点:镇雄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涉及有统建房安置群众的村<社区>)
第七条 组团选房的,由组团代表在规定时间内(超过规定时间的,该组团选房顺序调整至本轮选房最后一位)依次按照“在同一栋楼中不跳楼层、不跳房号(已被选定或已出售的房号除外)”的原则选房,同一栋楼的房源全部选完后,组团内住房安置指标还有剩余的,可在另一栋楼中按照“在同一栋楼中不跳楼层、不跳房号(已被选定或已出售的房号除外)”的原则选房,一经选定,不能更改。选房后 20 分钟内,组团内所有被征收人应现场签订《组团选房结果确认单》。现场选房后 2 天内,该组团应在确保每户至少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确定组团内所有被征收人选房结果,逐户签订《单户选房结果确认单》后提交至分房组。
单户选房的,通过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次选房(超过规定时间的,该户选房顺序调整至本轮选房最后一位),一经选定,不能更改,选房后 10 分钟内现场签订《单户选房结果确认单》。
第八条 每轮选房活动结束后,由镇雄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公示选房结果及更新房源信息。(线上公示公告网站: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线下公示公告地点:镇雄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涉及有统建房安置群众的村<社区>)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财务组缴清补差费用、物业费后,可持缴费证明到房源组办理接房手续。缴清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后,可持相关证明到办证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面积与选房面积不匹配的,按指导价进行补差。
第十一条 选房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全程监督,选房活动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雄县“统建房安置”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授权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