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平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
发展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永平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已经十三届县委第 73 次常委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6 月 28 日
《永平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
方案》的补充意见
为促进全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外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结合目前商贸经济形势及我县实际,现对《永平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永政办通〔 2022 〕 29 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继续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扶持措施
1. 从 2022 年起对新增纳入统计的限上企业,且连续在库 3年的,在享受州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升限纳统奖励,其中,批发业 7 万元,零售业 6 万元,住宿和餐饮业5 万元;若新增纳入统计的企业为月度升限纳统企业,则在此基础上增加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级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其中,第一年兑现 70% (不含月度升限奖励),第三年兑现 30% ,月度升限奖励在第一年一次性兑现。
2. 加强入库纳统企业统计信息质量管理,每年对限上企业按照不低于 2000 元不高于 3000 元每户每年的标准实行差异化考核奖励。
(二)继续加大外贸经营扶持,促进内外贸加快发展
1. 加快外贸主体培育,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鼓励外贸企业提升生产加工能力,对 2022 年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的外贸企业,按照生产场所建设改造投入的 30% 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从 2022 年起,企业首次实现自营出口实绩,且当年完成自营出口额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200万元以下的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加强重点外贸企业扶持,支持企业扩大自营进出口规模。从 2022 年起,对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首次突破 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 3 年增速超 20% (含 20% )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从 2022 年起,对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首次突破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 3 年增速超 20% (含 20% )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从 2022 年起,自营出口首次突破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 3 年增速超 20% (含 20% )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从 2022 年起,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 3 年增速超20% (含 20% )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从 2022 年起,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 6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 3 年增速超 15% (含 15% )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从 2022 年起,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 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 3 年增速超 15% (含 15% )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从 2022 年起,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 1 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70 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 3 年增速超 15% (含 15% )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70 万元。
3. 紧盯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依托县域内现有电商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和孵化人才,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从 2022 年起,率先入驻国际认可的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并上架销售不低于10 个以上永平地方产品单品的县域内企业,以单个平台计算,每个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通过跨境电商业务当年产生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销售额并被确认为我县出口指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 3 年增速超过 15% (含 15% )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当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1000 万元并被确认为我县出口指标的奖励 5 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 3 年增速超过 15% (含 15% )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其他事项
(一)企业自营出口额和跨境电商销售额以海关返回数据为准。
(二)自营出口额在上年完成数的基础上出现减少或下降的,当年不纳入首次突破出口额的一次性奖励政策范围。
(三)当年企业同时符合首次突破出口额一次性奖励与增速奖励时,按照就高政策执行,不重复叠加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