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 2006 年 9 月 25 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泸政办发〔 2006 〕 90号文件发布; 2011 年 5 月 18 日,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1 〕 68 号文件发布; 2015年 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 143 号文件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 年 6 月 8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3 〕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当中。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消防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辖区显著位置设立消防安全公益广告牌、宣传橱窗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社区义务消防巡查队伍,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并根据社区实际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伍,并配置常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居民消防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较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查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每年组织本社区开展“ 119 ”消防宣传周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在社区居民住宅楼道(门)设置消防安全警示牌,并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提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练。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保养。
第十五条 社区发生火灾时,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社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社区消防工作应当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制度落实到每个社区民警,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受理群众对违反消防管理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巡查档案;
(三)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内本区域无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社区居委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消防安全目标管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8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