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8 〕 20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2018 〕52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年龄范围。曲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原则上为符合条件的 0 — 1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 18 岁。
二、进一步明确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范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2018 〕 52 号)“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须在 2023 年 6 月出台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原则上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家庭、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等。县级财政具备保障能力的,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其他经济困难家庭限制条件、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救助资金保障等,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自行研究确定。
三、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可追溯、可倒查”的原则,县级残联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五类经济困难家庭、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进行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信息对比核实部门要提供盖章签字的信息比对佐证材料。县级残联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四、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自 2023 年 7 月起,由县级残联于当年 10 月 1 日前,将上年度 10 月 1 日至本年度 9 月30 日期间的救助对象数量及所需资金,中央、省补助资金使用结余,需由市、县承担的下差部分资金等情况报市残联、县级财政,市残联严格复查复核后报省残联和市财政,市、县财政根据救助对象数量及所需资金、各级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省补助资金下差部分资金按照市级财政承担 30% 、县级财政承担 70% 的比例分别列入下年度市、县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单列的宣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中央、省下达给宣威市的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宣威市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曲靖市残疾人联合会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残发〔 2019 〕 4 号)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由县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财政部门网站等媒体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规范康复机构管理。各级残联牵头,联合民政、财政、教体、卫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指导定点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控。
六、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政策宣传,进一步增强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政策知晓度,实现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救助有效衔接,准确掌握救助对象范围、内容、标准和救助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 日(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