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法发〔2023〕29 号 签发人:唐世奎关于印发《永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类案检索 机制》的通知各内设机构: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刑事审判庭牵头制定了《刑事审判类案检索机制》,现已经院领导审阅定稿,予以下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永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类案检索机制
永善县人民法院
2023 年 5 月 17 日永善县人民法院 2023 年 5 月 17 日发永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类案检索机制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刑事案件。
制度所称类案对比,是指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在作出裁决前,承办法官应当检索与在办案件相似的案例作为办案参考,将在办案件的基本事实、量刑情节、法律适用与检索案件进行比较。
二、需类案检索案件的范围
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云南省智慧法院工作平台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对比时参考适用实行权威优先性原则,对比适用时应优先从第一款逐级进行检索,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关联检索。
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六、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七、法律适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
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应当结合案件相似度、类案处理时间、相关刑事司法政策等困素进行判断,同时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八、对本机制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九、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十、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院各刑事审判部门参照适用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