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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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 生行为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清廉公正,深入推进“清廉学校”建设,引导全市民办学校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2023 年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警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范围

(一)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向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输送生源的学校(以下简称生源学校)

二、规范内容

(一)重点规范民办学校下列违规招生行为。

1 .有偿中介招生。民办学校通过口头约定、书面协议或者其他各种形式,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个人、群体或者社会组织招揽生源,并以各种名义和方式支付招生费用或者进行利益交换,以“进场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信息费”“推荐费”等名义向生源学校支付与招生挂钩的费用或者进行利益交换。

2 .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提前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跨州市招生。

3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未经批准跨县区招生,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

4 .民办学校未按照批准的办学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

5 .招生简章和广告不真实、不准确。招生简章未载明民办学校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6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未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未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的材料不一致。

7 .民办学校用其他学校名义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学生。

8 .民办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二)重点规范生源学校下列违规行为。

1 .生源学校与民办学校签订输送生源协议,生源学校教职员工特别是校领导、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向民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机构及个人违规提供生源信息或出售考生信息。

2 .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特别是毕业班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违背学生意愿,强迫学生填报特定招生学校志愿或参加特定民办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甚至骗取、盗用学生账号密码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考生志愿。

3 .生源学校与民办学校通过口头约定、书面协议或者其他各种形式达成排他性合作,指定特定民办学校到校、到班级开展招生宣传、散发招生资料,截留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 要求发放的有关招生资料,封锁有关招生信息。

三、规范工作程序

(一)学校自查自纠。 民办学校、生源学校分别对照重点规范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长期坚持。对于自查出的问题,要集中梳理,分析原因,列出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并指定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民办学校和生源学校规范招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巡回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堵塞工作漏洞,杜绝违规招生。

(三)严肃工作纪律。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经查实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学校,由主管部门和招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立即叫停并责今整改,同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扣减当年财政专项资金,减少下一年招生计划或者依法给予停止当年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罚,当年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生源学校,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相关责任人到纪检监察部门处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整治违规招生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讲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校规范整治方案,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以整改促发展。要注重完善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违规招生的彻查机制和追责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招生办学环境

(二)严肃追责问责。 市教体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规范治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履行督查和监管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 0870 - 2223159

法规监审科联系电话: 0870 - 22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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