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曲靖经开区人力
资源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加强城镇公益性 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曲 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曲人社〔2018〕123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的对象是指难以通过市场实现自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人员:(一)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二)男年满50 周岁以上和女年满40 周岁以上的城市户籍人员;(三)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五)零就业家庭人员;(六)连续失业6 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七)连续失业3 个月以上的异地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
二、岗位开发。各地要注重开发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 服务类岗位、基层市政公共管理类岗位、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 理服务类岗位、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岗位、 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 、基层民政(托 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以及其他经各地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 位范围的辅助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 术类岗位。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 度、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科学确定本地城镇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和类别,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困 难等因素,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将零就业家 庭人员、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050 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大龄失业人员作为安置重点对象,予以优先安排。
各单位应本着“事业需要”“适度开发”“公岗为辅 ”的原则开发和使用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到期或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继续开发使用的,按正常程序再次申报。
三、岗位申报。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确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发公益性岗位申请并填报《曲靖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遵循“因需定岗、规范开发、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市本级城镇公益性岗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研究并报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申报单位下发城镇公岗使用通知书。用人单位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曲人社〔2018〕123号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 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 位就业人员岗位性质、劳动强度、服务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 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条件、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规定退出安置岗位后未实现就业的,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及时报送相关补贴资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报补贴资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五、日常管理。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监控,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用人单位是管理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法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合理确定工作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按月向当地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考勤、人员变动等情况。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15 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监督检查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上岗人员的身份核查工作, 在上岗前协同用人单位对上岗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核 查比对,通过就业数据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平台核查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追回享受补贴的资金,用人单位 3 年内不得再申报公益性岗位。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级相关文件和曲人社 〔2018〕123 号及此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
1.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曲靖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