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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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住宅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和有关领导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汲取近期各地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物业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沟通对接,在其业务指导下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是要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二是开展防火巡查、排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畅通;三是每年至少一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四是要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报告,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五是组织企业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六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特别是设有消控室的,必须全面落实值班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自查自改,加强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在辖区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的住宅小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重点严格按照高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要求,督促负责高层建筑管理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同时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自查:(一)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检查维护,引导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二)是否完善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制定防火公约,是否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并完善巡查记录,是否检查物业管理区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三)是否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并配套建设充电桩;(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宣传发动,加大引导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认真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建筑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消防车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等明显标识。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月应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面向家庭的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应组织业主进行一次灭火及安全疏散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强化措施,分类排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消防设施停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设施损坏、常闭式防火门开启、损坏、消防控制人员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电动车违规在楼梯间充电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辖区消防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处罚,并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勒令限期整改。市住建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昭通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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