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盐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 县人大代表办法》的通知(盐人通〔2022〕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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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

盐人通〔2022〕5号

盐津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盐津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

县人大代表办法》的通知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各乡镇人大:

《盐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已经 2022 年 10 月 26 日盐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盐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

盐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和保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和保证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应当专题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

第四条每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届任期内,相对固定联系 3 名以上在基层工作的县人大代表。联系的代表以其所在选区为主,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跨选区联系。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在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产生 2 个月内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具体方案,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变动情况,并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可以届中适当调整联系代表。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内容:

(一)向代表了解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适时向代表介绍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三)了解代表依法履职情况和履职保障情况。

(四)了解代表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了解和帮助解决代表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联系内容。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信函、电话、微信、 QQ 、电子邮件、县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和渠道保持与所联系的县人大代表经常性的联系,每年至少和联系的县人大代表面谈 1 次。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进代表工作站或代表联络室开展 1 次活动,密切同基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指导和帮助所联系的县人大代表做好提出议案建议工作。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县人大代表应当模范发挥代表作用,主动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主动收集社情民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当好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重视所联系的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可以作为闭会期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依法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也可以帮助代表完善后在大会期间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情况由本人填入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常委会选联工委及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每年年底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在次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向代表书面通报。

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县人大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本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应当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经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纳入机关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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