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能源局关于规范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的通知
曲能源安全〔 2022 〕 69 号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中村煤矿: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 2021 〕166 号)和《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曲办通〔 2022 〕 9 号)要求,规范煤矿安全事故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着力解决煤矿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工伤事故。
二、规范信息报送内容
事故简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和报告时间等。
报告事故后,因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伤亡人数等情况尚不清楚造成报告内容不全、出现新情况的,应在查清情况后及时续报或补报。
三、严格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一)报告程序。 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矿负责人报告,本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地方煤矿要按规定时限第一时间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电话或书面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时限电话或书面向曲靖市能源局及相关部门报告,曲靖市能源局按规定时限电话或书面同时向曲靖市委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调度应急中心、省能源局报告;国有煤矿按规定时限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向曲靖市能源局报告、同时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曲靖市能源局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曲靖市委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调度应急中心、省能源局报告。
(二)报告时限。 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级煤矿监管部门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30 分钟内电话报告, 50 分钟内通过信息渠道书面报告事故简要紧急信息,因特殊情况难于在 50 分钟内书面报告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说明原因,但应当于 2 小时内通过信息渠道书面向曲靖市能源局报告;市能源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30 分钟内电话报告,50 分钟内通过信息渠道书面报告曲靖市委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应当于 2 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调度应急中心、云南省能源局。
四、报告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级煤矿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高度重视煤矿安全事故紧急信息报送工作,严格履行好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进一步压实压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责任,同时,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紧急信息报送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严把报送质量。 煤矿事故信息要按照 “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 ” 的原则进行报送,事故信息向外报送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进行把关,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方可报送。报送煤矿事故时,统一使用煤矿事故简要情况传真卡(详见:附件)加盖公章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报送(市能源局应急值班电话: 0874-3198076 ;值班传真: 0874-3198076) 。
(三)强化应急值守。 各县级煤矿监管部门及煤矿要严格执行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 24 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明确24 小时应急值班值守科室及应急值守电话(传真),确保值守人员 24 小时在岗,通讯联络全天候畅通,遇有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四)严格追责问责。 各县级煤矿监管部门及煤矿要严肃工作纪律,遇有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事故迟报、漏报、瞒报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 请各县级煤矿监管部门于 8 月 15 日前将本单位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紧急信息报送的分管领导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4 小时应急值守科室及应急值守电话(传真)报市能源局安全科(联系电话: 0874—3198076 ;联系邮箱: qjsnyjaqk@163.com) 。
附件:煤矿事故简要情况传真卡
曲靖市能源局
2022 年 8 月 10 日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