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景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景洪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拓宽景洪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进一步改善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现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规定,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为建设和维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对在景洪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景洪市财政局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必须确保用于城市道路、环卫、市政、消防、绿化、供排水管网等需由政府投入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按每年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计提不高于5%的比例用于经常性开支,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已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类似性质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景洪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责任征收部门。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景洪市自然资源局、景洪市城市管理局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提交申请表、职能部门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者投资备案证、经批准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有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印章及评审专家组会签版,查验后归还)、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及规划经济技术指标(pdf格式原色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六条 景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一)景洪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及嘎洒片区(含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景洪工业园区嘎栋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5%征收;(二)景洪市城市规划区内橄榄坝片区、勐养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3%征收;(三)景洪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收取。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范围:(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他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第八条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或规划调整,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主动补缴,缴纳额度为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经审批不予拆除的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征收的费用,财政部门不得缴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