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红河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 立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烟草公司:
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事关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事关项目建设的成效。为规范我州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立项工作,保障建成项目发挥效益,现将《红河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立项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红河州水利局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
2021 年 12 月 9 日
红河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选址立项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家 “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 战略,规范我州高准农田建设选址立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以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优先在 “ 两区 ” 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选址建设,优先安排 “ 高端稻谷基地 ”“ 干热河谷基地 ” 范围内、自然资源禀赋好的区域选址建设,优先在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选址建设。优先安排纳入县级项目库的项目。
(二)以集中连片建设为目标。严格控制项目个数,按田块间距小于 50 米的要求,选择项目区相对集聚的区域,结合百万亩高端稻谷基地和绿色生态农田建设,将项目区水田与水浇地、旱地整合连片,集中推进。每个项目县市打造一片具备一定规模,与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含保险)融合建设的示范区。
(三)以 “ 上图入库 ” 为标准。拟建设的项目区域和面积,必须达到上图入库要求。严禁与已上图入库项目和在建项目重叠。鼓励与自然资源、烟草、水利等部门的同类项目整合实施,提升建设效益。
(四)以 “ 农民要建 ” 为前提。建立和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建设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鼓励采取 “ 以奖代补 ” 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引导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严格限制和禁止建设的规定。地面(田面)坡度大于25 度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种植经济林果的地块,禁止建设高标准农田。 2011 年及以后相关部门立项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地块,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不能再列入建设范围。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毁损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地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毁损的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必须提供自然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交通运输、梯田管理等部门专项规划冲突的区域,必须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六)遵循 “ 先建机制、后建项目 ” 原则。项目建后机制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设计,未建立机制的,不得批准实施项目。
二、立项程序
(一)县(市)组织、乡镇申报。县(市)农业农村和发改部门,结合县(市)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组织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立项条件、所辖区域的实际和农民的意愿,向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包括项目建设区域、面积、工程措施等项目建设需求申请。
(二)县(市)初审、部门联动。县(市)农业农村和发改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申报项目和年度建设任务,拟定选址范围。组织设计单位对拟立项建设的区域开展现场踏勘,核实建设区域地类属性、权属,勘查项目区水源和基础设施现状等建设条件,初步核实排除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根据乡镇(街道)建设需求和积极性,结合县市规划布局和年度建设任务,综合考虑项目区水资源和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产业发展、资金投入,综合效益等因素,拟定立项区域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三)州级审核、政府批准。县市农业农村和发改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调整修订拟立项建设区域范围。将调整后的选址范围和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表(见附件)报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审核。根据州级审核意见完善选址范围,拟定项目选址初步意见和管护机制。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按 “ 四议两公开 ” 征求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农业农村和发改部门。县市农业农村和发改部门综合征求意见情况,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管护机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任务开展初步设计。
附件:红河州农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表附件
红河州农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