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通〔2021〕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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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政办通〔 2021 〕 16 号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

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 2 次会议及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70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9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

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 〕1729 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 建设部令第 157 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 2002 〕 872 号)等相关规定,计划在元江县城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三费”合并捆绑,由县自来水厂统一收取。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收费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费用,不包括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的小区清扫保洁费、卫生费和物管类费用。在元江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人口均应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范围包括县城建成区内环卫一体化公司垃圾收集清运的区域,含澧江街道的澧江社区、江东社区、玉河社区、红侨社区、龙潭社区、那整社区和红河街道的凤凰社区、兴元社区、红河社区、桥头社区、大水平社区(可随着环卫一体化垃圾清运范围的扩大进行调整)。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

原则上,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及环卫一体化垃圾清运重合的单位和居民,经元江县税务局统一委托元江县自来水厂(以下简称自来水厂)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合并收取。自备水源及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但在环卫一体化垃圾清运服务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垃圾清运费由元江县税务局委托社区和单位收取,或者委托县环卫站收取。

(一)一般居民住户(含县城村、居民和暂停户等)将生活垃圾处理费附加在水费中,委托自来水厂统一代收。

(二)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居(村)民住户、暂住户,由环卫站直接收取。也可委托该社区居(村)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

(三)集贸市场、工业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建材市场、商业城等各类专业市场,由环卫站直接收取。也可委托市场管理单位和开办单位代收。

(四)对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县环卫站直接收取。

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收范围、对象、标准、金额、上缴费时间、服务费、双方权利义和考核等内容,并按代收费总额 5% 比例支付委托代收手续费。委托代收协议应报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

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原元江县物价局、城建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垃圾清运费的通知》(元价发〔 1994 〕 12号)、《元江县物价局关于对县环卫站 < 关于收取县城区背街巷道居民农户袋装垃圾清运费的报告 > 的批复》(元价字〔 2002 〕10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收缴对象变更的处理

凡破产、搬迁、转让、兼并的企业、单位、组织和商业门店,从破产、兼并、转让的当月起,由新接管的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城市生活垃圾的自行运输

对确需自行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同意后,方可自行运输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自行运输单位必须采用封闭式的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街撒漏,生活垃圾含水量不得超过 20% 。目前自行运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暂不收取。

六、收支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七、施行时间

本方案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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