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雄县驻外工作站管理办法》的 通知各驻外工作站、县人社局、县投资服务中心、各驻站人员派出单位:
经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镇雄县驻外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镇雄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1 年9 月1 日
镇雄县驻外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驻外工作站管理,切实发挥驻外工作站作用,根据县委、县政府《镇雄县加快脱贫致富示范区建设就业帮扶方案》《关于优化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 条 驻外工作站是指县级批准成立的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和招商引资工作站。驻站人员是指县级选派驻站的在职在编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第3 条 劳务输出方面主要抓好岗位开发、稳岗服务、权益保障、技能培训、品牌培育、招才引智等工作。
第4 条 招商引资方面主要抓好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
第三章 生活保障
第5 条 工作站以租赁形式统一解决住宿,住房租赁费、物管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租房合同和相应票据在预算经费内报销。自有住宿或由当地相关部门协助提供的,不再另行租赁。驻站人员驻站期间不再另行报销驻站县区住宿费用。
第6 条 首次进驻必备的床及床上用品、厨房用品及其他相关生活用品,由工作站自行采购,凭发票在预算经费内报销。第7 条 驻站人员驻站期间,按每人每天100 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8 条 工作站以租赁形式统一解决办公场所,租赁费、物管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租房合同和相应票据在预算经费内报销。自有办公场所或由当地相关部门协助提供的,不再另行租赁。
第9 条 开展工作所需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桌椅及其他办公设备,凭发票在预算经费内报销,并造册登记管理。第10 条 开展工作所需办公用品及宣传广告费,由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采购,凭发票在预算经费内报销。
第11 条 工作站以租赁形式统一解决用车需求(按季度租用),每个工作站各保证车辆1 辆,每年核定租金不超过6万元,包干使用,不再另行报销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驻站人员驻站期间不再另行报销驻站县区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12 条 站长原则上驻站时间为1 年,工作人员原则上驻站时间为2 年,各派出单位不得自行更换调整驻站人员。第13 条 除工作不称职需要撤换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驻站工作的,原则上不作更换调整驻站人员。
第14 条 为使新老队员交接有序,保持工作平稳过渡,原驻站人员需待更换人员到站并完成业务交接后方可离岗。第15 条 驻站人员选派期间原则上与派出单位脱钩,在驻站工作期间,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仍保留在派出单位,按规定享有派出单位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16 条 驻站人员每年驻站时间不少于240 天(含因公返回)。
第17 条 在完成工作任务,确保驻站时间的前提下,每季度可安排驻站人员轮休1 次,所有人员不得同时轮休。轮休需提前3 天向县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未及时报备的视为无故离岗。
第18 条 驻站期间执行当地的作息时间,由工作站站长负责考勤,并于每月5 日前向县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考勤表,考勤表需经工作站站长审核签字。
第19 条 病假、事假、公休假、婚丧假、生育假等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20 条 工作站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21 条 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各工作站住宿、办公场所、车辆保障、办公用品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等方面。各工作站要节俭使用经费,不得超过预算。驻站人员驻站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各派出单位负责报销。
第22 条 驻站人员因开展工作业务需跨驻站县区出差的,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从预算经费内列支
。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23 条按《镇雄县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镇雄县驻外招商引资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第24 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十章第25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雄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