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改革管 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市场化盘活国有经营资产,充分发挥国有经营资产价值效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2018〕106 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 号)、《施甸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施政发〔2012〕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施甸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盘活地方政府存量资产、防范金融风险、打好“三大攻坚战”的要求,以“新租贷”方式盘活地方政府存量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助力防范金融风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稳健经营,盘活存量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改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公共租赁住房改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建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苏春满 副县长、县住建局局长 成员:查金仁 县发改局局长 赵开智 县财政局局长 徐忠华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芹方 县住建局副局长 公共租赁住房改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苏芹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改革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其它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与监督。县发改局负责相关价格监督工作。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领导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三、改革内容
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总量为2734 套,通过运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帮助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难题,推进“新租贷”业务防范金融风险。“新租贷”的成功运用,为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新的武器。
(一)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权。施甸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
2734 套,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所有公共租赁住房30 年的经营权、收益权有偿出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施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权有偿转让初评报告》。
(二)运营管理公司确定方式。根据评估情况,选择 釆 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一确定运营管理公司,并最终确定出让价格。
(三)租金调整。针对施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较低的情况,修改《施甸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按照5 年5%—10%的比例进行提价。
四、实施步骤
(一)经营委托评估(2021 年7 月24 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施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权有偿转让进行评估,并出具《施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权有偿转让初评报告》。
(二)运营管理公司确定(2021 年8 月10 日前)。由县公共租赁住房改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拟定采购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县住建局完成 釆 购工作,签订 釆 购合同。
(三)租金调整(2021 年8 月10 日前)。调查其他地州县市的租金收取标准,《施甸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适当提高租金标准。
(四)规范运营,强化管理。为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水平,保证还款来源,从规范租金收取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以及规范监管措施三个方面加强管理。在规范租金收取标准上,根据区域环境,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成本、房屋地段等因素,分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性质的租金价格指导标准,从制度层面规范租金定价调节机制,提升资产预期收益。同时通过规范租金收入,可丰富国有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助力公司实现市场化转型。在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上,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定价管理、租金收缴等事项。同时,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企业根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实操性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租金收缴方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达到预期。在规范监管措施上,依托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保障对象、租金线上收缴等工作实时监测,开展小区实名身份认证,强化租金监测管理,保证房源供给和交易需求的真实性。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职能部门协助,财政部门保障,县纪委监委监督”的工作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严禁层层转包、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