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生活垃 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溪洛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文件精神,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确保县城垃圾处理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 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 号)《云南省定价成本监审》(2018 版)等规定,按程序制定了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永善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永善县县城建成区内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收费标准
居民户:3 人及以下5 元/户.月,4 人及以上6 元/户.月。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5 元/人.月。企业事业单位有经营门店的,门店按商业类另行收取,学校学生不收费。医院:医院2 元/床.月。医院工作人员(含临时工)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另行收取;对外经营食堂按餐饮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餐饮业:20 ㎡ 及以下20 元/户.月,20 ㎡ 以上400 ㎡ 以下1 元/ ㎡ .月,400 ㎡ 及以上400 元/户.月。具体包括中西餐馆、火锅店、早餐店、小吃店、夜宵店、冷饮店等。住宿业:5 元/床.月。内设KVT、茶室等其他行业的按相应行业另行收费。休闲娱乐、美容美发、加工、物流、汽修业:20 ㎡ 及以下15 元/户.月,20 ㎡ 以上400㎡ 以下0.8 元/ ㎡ .月,400 ㎡ 及以上320 元/户.月。具体包括歌舞厅、酒吧、沐浴场所、棋牌室、茶室、网吧、游乐园、美容美发、屠宰、加工业、制造业、物流、机动车修理。批发、零售及其他服务业:20 ㎡ 及以下12 元/户.月,20 ㎡ 以上400 ㎡ 以下0.6 元/ ㎡ .月,400 ㎡ 及以上240 元/户.月。具体包括药店、门诊、卫生室、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洗衣店、健身房,仓储、服装、副食、百货、金融、保险、邮政、通讯等门店,门诊和卫生室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农贸市场:0.60 元/ ㎡ .月。包括市场内门店。垃圾处置:60 元/吨。
三、优惠政策
对居民中的五保户、孤儿、烈属、二级及以上残疾人、18 岁以下事实无人抚养人员、3 人(含)以下的三级及以上精神病人家庭免收垃圾处理费。
四、执行时间调整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从2021年8 月1 日起执行,《永善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和调整县城生活垃圾清运费的通知》(永发改收费〔2006〕5 号)同时废止。附件:永善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永善县发展和改革局2021 年7 月16 日
永善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2021 年7 月16 日印发
附件:永善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收费类别 原标准 新标准 新标准收费范围 一、居民户 1 元/人.月 3 人及以下5 元/户.月,4 人及以上6 元/户.月 向个人收取。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 5 元/人.月 5 元/人.月 对单位收取。按在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计收,企业事业单位有经营门店的,门店按商业类另行收取,学校学生不收费。 三、医院 2 元/床.月 向单位收取。工作人员(含临时工)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另行收取;对外经营食堂按餐饮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餐饮业 第一地段0.80 元/ ㎡ .月,第二地段0.60 元/ ㎡ .月,第三地段0.40 元/ ㎡ .月 20 ㎡ 及以下20 元/户.月,20 ㎡ 以上400 ㎡ 以下1 元/ ㎡ .月,400 ㎡ 及以上400 元/户.月 向经营者收取。包括中西餐馆、火锅店、早餐店、小吃店、夜宵店、 冷饮店等 五、 住宿业 兼营餐饮0.30 元/ ㎡ .月, 超过1500 ㎡按1500 ㎡ 计算;纯住宿第一地段0.80 元/ ㎡ .月,第二地段0.60 元/ ㎡ .月,第三地段0.40 元/ ㎡ .月 5 元/床.月 向经营者收取。内设KVT、茶室等其他行业的按相应行业另行收费。 六、休闲娱乐、美容美发业(屠宰、加工业、制造业、物流、汽修)第一地段0.60 元/ ㎡ .月,第二地段0.40 元/㎡ .月,第三地段0.20 元/ ㎡ .月 20 ㎡ 及以下15 元/户.月,20 ㎡ 以上400 ㎡ 以下0.8 元/ ㎡ .月,400 ㎡ 及以上320 元/户.月 向经营者收取。包括歌舞厅、酒吧、沐浴场所、棋牌室、茶室、网吧、游乐园、美容美发、屠宰、加工业、制造业、物流、机动车修理。 七、一般批发、零售、服务业 第一地段0.30 元/ ㎡ .月,第二地段0.20 元/ ㎡ .月,第三地段0.10 元/ ㎡ .月,超过400 ㎡ 按400 ㎡ 计算。 20 ㎡ 及以下12元/户.月,20 ㎡ 以上400 ㎡ 以下0.6 元/ ㎡ .月,400 ㎡ 及以上240 元/户.月 向经营者收取。药店、卫生室、诊所、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洗衣店、健身房,仓储、服装、副食、百货、金融、保险、邮政、通讯等门店。 八、农贸市场 0.5 元/ ㎡ .月 0.6 元/ ㎡ .月 向管理者收取。包括市场内门店。 九、垃圾处置 60 元/吨 向将垃圾自行运至垃圾填埋场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十、水果、杂货、临时夜宵摊位10 元/户.月 夜宵并入第四类,水果、杂货并入第七类 十一.修理厂、停车场、洗车点 0.10 元/ ㎡ .月 修理店并入第六类,停车洗车并入第七类 十二、外来临时经商团体 1.20元/人.天 取消,由场地业主交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