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 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破解缠访缠诉、无理闹访等信访难题,实现定纷止争、息诉罢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涉检信访案件是指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或者赔偿监督的案件。
第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是指信访人有第二条规定的信访诉求,由检察机关引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开展联合接访、法律咨询、释法说理、心理疏导以及公开审查、答复等工作,帮助信访人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第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律师主要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有较强法律素养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担任。可由在富源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站的律师中选取。
第六条 检察机关在化解涉检信访矛盾过程中认为需要引入律师参与的,一般应当经信访人同意;信访人主动申请律师参与的,检察机关应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予以同意。
第七条 控申部门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接洽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八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的范围:(一)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对涉检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信访人不接受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久访不息的;(二)信访人对检察机关作出或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虽经检察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但仍坚持重访、缠访、闹访的;(三)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已经引导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信访人仍坚持认为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四)检察机关认为律师适宜参与的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敏感信访案件;(五)信访人申请要求律师参与的;(六)其它需要律师参与的情形。
第九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每月15 日和30 日(如遇节假日则按调整后的工作日安排)在富源县检察院12309 检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情况,参加常态化检察听证。
第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涉检信访案件不得引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涉检信访案件,引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不得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受委托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控申部门应及时安排律师进行阅卷,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提供相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信访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也可以由信访人及其委托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限制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服务,不得迫使、诱导律师作出明显倾向检察机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待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二)评析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三)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和息诉罢访工作;(四)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帮助申请救助;(五)其它涉检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弄虚作假;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主要采取参与接访、法律咨询、评析论证、公开审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参与评析和代理涉检信访个案,应由控申部门填写申请表,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案件承办部门相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律师参与评议信访案件的,控申部门应当在律师的评议意见形成后3 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移送案件承办部门处理。对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处理工作,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律师的评议意见,共同研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经过依法复议、复核、复查或检察听证等程序,已引入律师参与化解的,信访人仍然缠访、缠诉,或者承诺息诉罢访后又反悔并再次信访,或者提出无理要求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报请信访终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法判信访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 年6 月25 日抄送:内设机构各部门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