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华宁县畜禽耳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农发〔2021〕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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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农业农村局文件

华农发〔 2021 〕 44 号

华宁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华宁县畜禽耳标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 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华宁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华宁县畜禽耳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华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6 月 1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华宁县畜禽耳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耳标是牲畜的身份证,具有唯一性,是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的标识。实行耳标管理对防控动物疫病和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重大作用。按照省、市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入库管理

(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耳标实行专人、专责、专库、专帐 “ 四专 ” 管理,建立耳标发放台帐,由领取人、发放人共同签字,记录清楚。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收送达的耳标时,应检查耳标的品种、数量等情况。耳标入库时,管理人员应在确认耳标数量、种类准确无误后 , 准予入库 , 并详实记录入库耳标生产厂家、入库时间、品种、数量和耳标号段或箱号,对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拒绝签收,并及时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对耳标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建立耳标发放台账,由领取人、发放人共同签字,记录清楚。

二、发放流程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凭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申报数量发给指定的领取人。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根据各村畜禽存栏量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员,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向村级动物防疫员或规模养殖场(户)发放耳标时 , 应详细记录耳标发放时间、种类、数量、耳标号码或包号、领用人,严格建立分发台账。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核准规模养殖场 ( 户 ) 存栏量并发给同等数量的耳标,由规模养殖场(户)防疫人员自行佩戴,养殖场必须将耳标号准确记录于养殖档案;对散养户随集中免疫和补防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佩戴用标,并在散养户防疫档案上如实填写登记。

三、耳标佩戴

耳标佩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散养户所饲养的畜禽每年春、秋两季随集中防疫和补防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佩戴,并在散养户防疫档案上如实填写登记。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派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对所饲养的畜禽必须进行重大动物免疫接种后才能佩戴耳标,并在养殖档案中登记清楚。

四、耳标佩戴监管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耳标佩戴工作的监管,对未佩戴耳标的畜禽一律不得出证、运输、经营和屠宰。

产地检疫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检疫人员查看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认真查验耳标,并在检疫合格证明上填写畜禽耳标号码;对没有佩戴耳标的,严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准出栏。

屠宰环节,在畜禽屠宰入场前应查验、登记耳标,对没有佩戴耳标的不得进场和屠宰。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剪断收回,交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回收的耳标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流通环节,对本县畜禽没有佩戴耳标的,一律不得出具出境检疫证明,严禁外调。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禽耳标管理员和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耳标管理员,不得向动物防疫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耳标。动物防疫人员领取耳标后,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私自转交、倒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猪耳标档案保存为 2 年,牛耳标档案保存 20 年,羊耳标档案保存 10 年,种用畜禽耳标档案长期保存备查。

五、违规处理

(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严肃查处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过程中,出栏畜禽不佩戴耳标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佩戴耳标而未佩戴耳标的畜禽。

(二)禁止各乡镇 ( 街道 ) 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不给养殖户所饲养的畜禽进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接种佩戴耳标。

(三)对养殖、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各环节的畜禽应当加施耳标而没有耳标的,或重复使用耳标的,或使用伪造、变造耳标的,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耳标的,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禁止各乡(镇)街道耳标管理员发放畜禽耳标给畜禽经纪人、贩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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