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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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 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盐政办发 [2021]3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以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为规范我县新法实施后土地征收行为,将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纳入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内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要求

( 一 )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并明确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 ;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 二 )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 三 ) 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 四 )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要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 五 ) 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 六 ) 组织召开听证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七 ) 办理补偿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政府审定后,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 八 )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直相关部门要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

以上八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要求,可结合实际征地工作情况,完善相关要求后,再组织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二、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土地征收用地手续报批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 [2019]1105 号 ) 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 云自然资审批 [2019]480 号 ) 相关要求做好征地前期准备相关信息公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拟征地听证材料以及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等征地信息必须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主动公开。同时应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主动公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前期工作信息,还应将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公示栏 ( 电子屏 ) 主动公开时拍摄的相关照片一并上传至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三、其他要求

( 一 ) 申请土地征收项目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 二 )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依法依规完成,并主动公开相关征地信息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上报项目建设用地报件。

( 三 ) 按照新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请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四 )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正式批准使用前,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面积统计的暂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标准执行。

( 五 )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按相关要求落实。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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