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的意见(试行)》(晋检发〔2023〕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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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晋检发〔 2023 〕 14 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

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共同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精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院”工作交流会商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深化山西法检良性互动,提高司法办案质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县级院工作交流会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对口层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3 年 11 月 6 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大程度发挥党的领导制度优势,最大限度凝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合力,最大力度解决制约司法工作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深化法检良性互动,提高司法办案质效,根据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院”工作交流会商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就探索建立省级法检“两院”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应当立足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检察职责,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协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 “两院”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坚持科学务实的执法司法理念,互相尊重、理解、支持,统一认识、消弭分歧、形成合力,在充分遵循司法规律、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实践和法律监督工作需求的基础上,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三、 会商应当聚焦以下重点问题开展:

(一)共同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法、最高检、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中需要“两院”协商解决、共同推进的工作;

(二)筹划、部署关系山西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中需要“两院”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工作;

(三)研究事关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创优营商环境等工作中需“两院”共同出台意见措施的重大事项;

(四)共同处置影响政治安全、地区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化解处置重大敏感案(事)件等需要协同配合的工作;

(五)研究出台“两院”共同探索开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需“两院”共同执行的重要执法司法标准、重要立法建议;

(六)“两院”联合开展的重大专项活动;

(七)其他需协调配合的重大事项。

四、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交流会商领导小组,根据“两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下设办公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日常工作联络组,牵头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 建立“两长”会晤机制。“两院”工作交流会商会每年至少一次,由“两院”轮流组织筹备,围绕会商方向、重点和全局性、重大性问题进行交流,并形成会议纪要及任务分工方案。

六、 日常工作联络组应当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围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协作配合措施,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形成手续简便、渠道通畅、务实高效的协作机制。

七、 建立督办落实机制。严格贯彻落实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落实,每季度互相通报协作配合事项进展情况、主要困难和下步打算,并及时向“两院”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八、 建立规范性文件沟通交流机制。“两院”制定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采取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力争实现司法尺度统一,工作协调联动。

九、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两院”强化教育培训协作,共同制定培训计划,适时开展专题座谈、同堂授课,共同提高队伍建设水平。互相邀请人员参加理论研究论坛等形式,交流司法办案工作经验、探讨理论实践问题。

十、 建立常态化调研协作机制。围绕全省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执法办案热点难点等理论和实务问题,通过开展联合调研、重大课题攻关等多种形式,共同提出有前瞻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十一、 本意见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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