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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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人民检察 院 泽州县妇女联合 会

泽检会字〔2023〕2 号

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妇女的救助帮扶力度,更好维护妇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和泽州县妇联联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协同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原则,切实解决困难妇女的实际困难,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增强困难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妇女是指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对进入检察环节的以下五类困难当事人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一是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可以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日常联络机制。 泽州县检察院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为第二检察部,联络员马慧敏;泽州县妇联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李青,联络员马进玲;联络员负责沟通交流和对接协调,做好信息收集反馈等工作,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和工作需求。

(二)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过程中发现困难妇女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帮助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同时联合妇联及时开展救助工作,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妇联部门。妇联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因案致贫返贫的困难妇女当事人,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接到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经审查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优先办理,并向妇联部门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两部门要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共享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解决突出问题;讨论完善重点、特殊困难妇女当事人的救助帮扶措施;会商其他相关工作事宜。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检察院和妇联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落实,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

(四)建立跟踪回访机制。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和妇联部门引导困难妇女合理使用国家司法救助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困难妇女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现状及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惠及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力保障妇女权益,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和妇联部门围绕既定目标务,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统一,采取切实有效举措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增强困难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规范开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业务性很强,要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条件和程序等,认真审查,办理好每一件司法救助案件。

(三)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平台和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面向社会积极宣传对妇女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讲好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好故事。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泽州县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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