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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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长 治 市 公 安 局

文件长 治 市 司 法 局

长检会〔2021〕1 号

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潞州区、平顺县、黎城县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探索未成年人司法规律,进一步加强专司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现决定在潞州区、平顺县、黎城县三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由潞州区司法机关集中管辖潞州区、平顺县、黎城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规范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公安局 长治市司法局

2021 年3 月16 日

关于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试行)

为探索未成年人司法规律,进一步加强专司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现决定在潞州区、平顺县、黎城县三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由潞州区司法机关集中管辖潞州区、平顺县、黎城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规范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以及成年人实施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第二条 办理上述案件诉讼流程如下:

由有管辖权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受理成年人实施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后,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所在辖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人员提前介入。

案发地区(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人员负责提前介入,以及本地“一站式未成年人观护、救助中心”工作的运行、维护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各项救助转介;提前介入工作情况要及时通报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人员。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潞州区人民法院负责案件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进行集中管辖,由各自辖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司其职。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请批准逮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分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分案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 集中管辖地公安机关执行2019 年9 月长治市公安局对全市公安机关作出的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的要求,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第五条 集中管辖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设立少年法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法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与该刑事案件相关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集中管辖地司法局组织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团队或协调指定专人,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认罪认罚值班等法律服务。

第七条 三县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管辖地潞州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潞州区、平顺县、黎城县司法局以及平顺县、黎城县人民检察院要给予配合。

第八条 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救助或涉未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统一集中业务办理线索的,由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可将相关业务线索转交至平顺县人民检察院、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

第九条 本规定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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