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晋自然资函〔2022〕838 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减量重组煤矿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实施煤矿减量重组,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煤炭增产保供要求加快推进减量重组煤矿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1〕710 号)下发后,在各市县局的共同努力下,减量重组煤矿采矿登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有效解决当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减量重组煤矿采矿登记工作,经2022 年第7 次厅务会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进一步解决措施:
一、关于采矿权涉及司法查封、抵押备案的问题
减量重组后采矿权人先行处理司法查封、抵押备案等事宜,若短期内无法完成的,首先由减量重组后采矿权人书面同意承接所涉采矿权的司法查封、抵押备案全部责任,同时致函相关单位说明事由、请求协助变更查封被执行人或抵押备案抵押人,并按查封机关、抵押权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查封机关、抵押权人审查,经查封机关、抵押权人同意后,再依法依程序报自然资源部门先为其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及延续登记手续(涉及多个查封或多个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需相关查封机关、抵押权人依据原查封、抵押备案事实共同商定并明确查封顺序、期限及抵押权顺位、期限等)。待完成减量重组采矿登记后,由减量重组后采矿权人负责配合原查封机关和抵押权人办理继续查封和重新抵押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关于采矿权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问题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可由减量重组后采矿权人作出整改承诺后予以办理;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依法不予登记新的采矿权,其他情形可由减量重组后采矿权人作出整改承诺后予以办理。
三、关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
原则上需要先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参照本文司法查封处理办法,在取得执行机关同意后再行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四、关于未取得环评批复及调整生产规模的问题
减量重组被重组矿山未取得环评批复申请采矿登记的,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先行为其核发2 年期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标注:“仅用于减量重组登记工作”;申请减量重组采矿登记,同时申请调整生产规模的,只要保留矿(先期开采)已取得环评批复,且减量重组方案已批复或已完成生产能力公告的,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予以调整生产规模,并先行为其核发2 年期采矿许可证。
五、关于因坐标换算误差导致出现夹缝资源的问题
对因坐标换算误差导致出现的夹缝资源不再公开出让,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先行为其核发2 年期采矿许可证,要求有效期内完成储量核实和新增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工作。
六、关于统一开发两矿标高和煤层号不一致的问题
按照减量重组批复方案,矿区范围予以合并,统一煤层编号并规范标高,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先行为其核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要求有效期内完成储量核实和新增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工作。
七、关于因补偿、安置、合作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和签订转让合同的问题
各市县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减量重组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好省厅政策红利,成立工作专班,逐矿面对面沟通,深入分析研判,建立工作台账,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向各方讲明政策,提出具体要求,积极居中协调,采取有效举措,督促指导企业尽快组卷申报,为加快推进减量重组煤矿采矿登记工作和全省煤炭“增产保供”工作作出新的积极贡献。
自2022 年9 月起,省厅将对减量重组煤矿采矿登记工作实行月调度机制,检查通报各地推进办理情况,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 年9 月14 日(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