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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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曲沃县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曲沃县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提速,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科研平台支撑。 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 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给予3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二、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不低于30 万元奖励。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临转移转化的,可享受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补助政策。县级财政按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最高3%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三、支持壮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 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 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5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30 万元,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 万元。对存量星创天地,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5 万元。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力度。 滚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连续三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追加奖励20 万元,资金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且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评价入库的优秀科技创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

五、引导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存量和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高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创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每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企业30 万元、20 万元奖励。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课题)、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课题)的,按所承担项目(课题)上年实际拨付经费的2%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 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额1∶1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七、坚持用好“市长创新奖”。 发挥“市长创新奖”在科技创新中导向性和引领性作用,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构建一流创新生态,推动临汾市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提速。对获得“市长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对每年列入临汾市“市长创新奖”培育项目库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 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用于培育项目的科研活动和科研服务费用)。

八、大力加强科技人才引进培育。 在科技招商、项目引进、产业导入上,主动作为、靠前动作,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着力提升研发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服务全县科技创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好“四补四优先”等相关人才政策。

九、设立曲沃县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 按照曲沃县一流创新生态建设需求重点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9 个子专项: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科技合作交流专项、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创新服务专项、科技奖补专项、科技金融专项、科普宣传专项。

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纪服务体系。 大力引进培育一批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对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5 万元补助。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省奖补资金的10%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助5 万元。

十一、强化绩效管理,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日常监控。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绩效运行管理。

文件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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