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ZG-2021-0801
古交市人民政府文件
古政发 〔 2021 〕 10 号
古交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
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市直各委 、 局 、 办 , 各有关单位 :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 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质量 ,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 〔 2018 〕 943 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6 部门 《 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 》( 晋发改服价发 〔 2018 〕 709 号 ) 精神 , 我市就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征收范围
本市建成区 、 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学校 、 医院 、 部队 、 企业 、 个体经营者 、 居民户 、 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二 、 计费方式及征收标准
本着简便 、 有效 、 易操作原则 , 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 , 并按月计收 。
常驻居民 、 暂住人口按户计征 , 5 元 / 户 · 月 ; 低保户 、 优抚户 , 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学校 ( 含幼儿园 )、 医院 、 驻地各单位及驻地部队 、 厂矿 、 火车站 、 汽车站 、 集贸市场 、 批发市场 、 写字楼 ( 办公场所 ), 经营面积 200 ㎡以上的银行 、 商场 、 超市 , 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 105 元 / 吨 。
商业门店 ( 网点 ), 餐饮 、 洗浴 、 美容美发 、 歌舞厅 、 网吧 、 茶吧 、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 , 1.2 元 / ㎡ · 月 。
宾馆 、 旅店业 、 桑拿按床位计征 , 12 元 / 床 · 月 。
客运车辆按座计征 , 2 元 / 座 · 月 。
上述未具体列举的缴费单位 , 按照缴费单位的性质对应以上缴费标准收取 。
三 、 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乡管理局负责 , 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进行 。 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 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 。 通过公共载体 “ 联动式 ” 收费 , 提高收缴率 。
各单位 、 各行业的生活垃圾产量和征收额经市城乡管理局核定后 , 由受委托单位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
( 二 )
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古交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收取天然气费的同时一并收取 。
( 三 )
非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政环卫服务中心收取 , 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 、 供水 、 供电 、 供热企业 、 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代收 。
四 、 征收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 , 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规定管理 , 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收入全额缴入财政 ; 征收缴纳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生活垃圾处理费除用于统筹安排征收管理费外 , 其余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 、 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置 。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 挤占和挪用 。
五 、 监督检查
( 一 ) 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 不得截留 、 侵占 、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 二 ) 对企事业单位 、 各营业场所和垃圾处理费核定单位不按实际垃圾排放量报告 、 核定 , 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三 ) 征费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 拒绝缴纳的 , 可进行催缴 , 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 , 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缴 。 收费过程中污辱 、 谩骂并妨碍收费人员正常收费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