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体育改革发展、构建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桃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仙桃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2日
仙桃市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促进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民非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基金会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结合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是指由仙桃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仙桃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全市性体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民政局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三)负责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修改章程、年检、年报的初审工作;
(四)协助市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
(五)负责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包括党的建设、赛事活动、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对外交往、社会信用、捐赠资助等事项,督促指导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内部管理问题的整改;
(六)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七)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清算工作;
(八)其他应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实行“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群众体育科牵头、相关科室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指导并支持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提高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扶持经费预算。
第七条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群众体育科为主管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牵头科室,负责主管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登记和年检初审,督导相关科室依法履职。
第八条相关科室依照职能,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建、人事、财务、安全、外事、信访、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涉法事项、舆情处置、纪律检查监察和运动项目普及、裁判员管理、代表仙桃备战参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运动项目产业发展等加强管理。
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