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1月14日
湖北省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湖北省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效能,全面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4号)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数字化和服务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物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岩矿心、岩屑、标本、光(薄)片、样品(副样)及其相关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分类标准见《湖北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细目》(附件1)。
第四条 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湖北省国土资源资料馆(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馆”)负责接收、保管Ⅱ类,以及受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委托保管的Ⅰ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六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分区域建设实物地质资料分库(以下简称“分库”),并委托其负责所属区域实物资料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馆指导。
第七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服务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舍建设、运行维护、设备更新等费用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二)负责省馆和分库工作运行的监督管理,可根据需要将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延伸,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能力;
(三)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区域中心或专业中心申报、建设;
(四)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八条 省馆负责全省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二)开展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和综合研究工作;
(三)建立与维护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四)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五)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
(六)指导分库开展业务工作;
(七)定期向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报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服务利用等情况;
(八)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分库按照“统一管理、分片负责”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片区内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具体事务;
(二)负责各自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基础建设、日常维护、设施配备等事宜,配合省馆开展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和服务利用;
(三)定期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汇交人应加强实物地质资料野外现场管理,确保其在汇交前得到安全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掩埋、丢弃、损毁。野外钻探现场岩心的整理、保管、图像采集和取样等工作,参照《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附件2)执行。
第三章 汇交验收
第十一条 除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外,在湖北省境内开展各类地质工作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均需由汇交人按照规定向省馆汇交。
第十二条 汇交人应在项目野外验收后,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第十三条 在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筛选确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省馆应在2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一步确定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并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或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
第十四条 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有关规定(附件3),分类整理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以备省馆验收。
第十五条 省馆应组织分库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未通过验收的,由省馆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通过验收的,由省馆出具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附件4),并由项目工作所在辖区内分库负责运输到库房保管。
第十六条 汇交人应全程配合分库的接收保管工作,直至实物地质资料交接完成。汇交人应将实物相关资料一并汇交至分库,并对所汇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保管与更新
第十八条 省馆应按照相关标准,指导各分库对其接收入库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建档和整理,确保实物地质资料得到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