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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穴政规〔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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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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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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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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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武山湖湿地)范围内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武山湖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 ; ;武山湖湿地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 ;市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镇(街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武山湖湿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水利和湖泊、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文旅、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武山湖湿地的管理工作。
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管理处为武山湖湿地管理机构。按照机构职能履行工作职责,协调相关镇(街道)、市直部门加强湿地公园保护管理。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 ;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管理处负责编制《武山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 ;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湖泊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 ;经批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 ;武山湖湿地界限范围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武山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按照规定布设界牌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一条 ; ;武山湖湿地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第三章 ;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 ;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武山湖湿地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三)制定和实施武山湖湿地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武山湖湿地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湿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六)负责武山湖湿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 ;武山湖湿地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湿地保护工程(林业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武山湖湿地的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 ;市政府应当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和修复湿地生态功能:
(一)分析武山湖湿地与界外水源的联系,提出确保武山湖湿地合理水量的保护性措施。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
(二)合理确定武山湖湿地养殖密度。因过度养殖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逐步退渔还湿;因过度捕捞导致水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的,应当实行禁渔措施;
(三)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限期退耕;
(四)通过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恢复与改造,保护生物多样性。候鸟栖息地所在区域应当划为保护范围,在繁殖季节实施专门保护;
(五)在武山湖湿地内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
第十五条 ; ;严禁擅自占用、征用武山湖湿地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 ;需要临时占用武山湖湿地的土地,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征求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十七条 ; ;武山湖湿地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传教育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限于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传教育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