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建设管理,省科技厅修订了《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10月26日
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支撑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强化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清理规范及整合新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在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园区、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组织(服务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的,在科技领域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开展国际联合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发挥专业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省科技厅可根据示范和导向等工作需要,以定向征集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分批遴选、布局建设一批离岸创新平台,打造海外“科创蜂巢”,将其作为省重点国合基地,在支持力度上予以倾斜。
第三条 省国合基地建设旨在服务国家外交、支撑省域发展,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能级,构建“平台筑基、项目牵引、人才聚能、活动强势”四位一体新模式,使省国合基地成为深化联合研究,加速技术转移,促进示范应用,集聚国际人才,建设开放创新环境,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形势研判与战略国别研究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省国合基地布局坚持“内外联动、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循“战略导向、资源集聚、科产融合”的总体思路,不断增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五条 省国合基地管理遵循“分类认定、统一管理,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持续提升开放创新合作能力。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省国合基地分为联合研究类、技术转移类、特色类三种类型。
1.联合研究类:与世界先进科技研究机构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合作,努力培育国际大科学计划与大科学工程,努力发起建立(参与)国际科技组织(分支机构),提升我省在全球的科技治理能力。
2.技术转移类:精准对接相关技术领域与重点国别的产业合作需求,开展多样化国际技术转移活动,积极组织技术推介与对接活动,打造国际技术转移领域的特色品牌,助推高质量技术、产业出海,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有效转化与产业化。
3.特色类:重点聚焦我省特色优势领域及国别战略重点合作方向,通过国际合作助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区域开放创新发展,涵盖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成果综合应用示范、产业技术转移孵化及科技伦理治理等形式多样的开放合作需求。
原省国合基地、国际科技合作(技术转移)离岸中心,省内各类创新主体在境外建设的科技合作园、海外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离岸创新平台,以及省内外资研发中心,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三类省国合基地认定范围。
第七条 省国合基地基本遴选认定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在有效存续期内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近3年无不良信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鼓励企业牵头申报认定各类省国合基地。
2.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与伙伴网络关系,与不少于3个合作领域、合作国家(地区)的科技类知名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具有有效合作协议。拥有一支既懂科技创新又具有国际合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团队。
3.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运行机制,对外开展合作的国别(地区)和领域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在吸引全球创新资源、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团队、共建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平台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
4.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数据跨境、人类遗传资源和科技伦理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的方案,具备科技安全风险研判、预警监测和综合评估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
5.除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离岸创新平台外,同一家企业,高等学校同一学院,科研机构、科技园区、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组织(服务机构)等同一领域,原则上只建设1个省国合基地。
6.已获批建设的国家级“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原则上不再申报认定省国合基地。
第八条 联合研究类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前沿技术、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等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近3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近3年中外联合发表的高水平论文不少于3篇或联合承办相关领域高层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3次。
3.依托企业建立的,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合作研发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明显市场竞争优势。
第九条 技术转移类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在服务开展技术引进、孵化、输出,以及产业化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成效。
2.近3年成功实施国际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2项。
3.每年举办国际技术转移活动等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
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