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浠水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浠政发〔2025〕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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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浠水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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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人民政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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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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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浠水县长江流域垂钓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浠水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浠水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长江浠水段、全县范围内3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第三条 ; ;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垂钓行为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允许垂钓的水域和时间,采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获取符合规定种类和规格的钓获物,且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垂钓以及销售、收购钓获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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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禁止垂钓与规范垂钓的范围

第五条 ; ;综合考虑本县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兼顾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规划禁钓区、允许垂钓区。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区域,禁钓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境内长江干流浠水段回风矶至茅山闸江段(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望天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策湖黄颡鱼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六条 ; ;长江浠水段(除禁钓区外)及境内巴水河、浠水河等水域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

第七条 ; ;在禁渔期内,除设置明显禁渔标识的禁渔区外全县其他非禁捕水域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八条 ;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者方式方法进行垂钓:

(一)使用国家和省市禁用的渔具;

(二)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路亚(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三)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使用各类视频装置、探鱼设备、遥控船艇、无人机等辅助装置;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泥鳅、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六)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使用的钓具、钓法。

第九条 ;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条 ;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十一条 ; ;垂钓人员需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倡导垂钓人员合法垂钓、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垂钓时应及时清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章 ;钓获物管理

第十二条 ; ;所有水域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小于最小规格标准的钓获物;水生生物保护区内禁止钓获该保护区主要保护鱼类。发生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钓获外来物种的,不得以放回原水体等方式将其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可以交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第十四条 ; ;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联合县检察院、县法院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违法垂钓行为以及销售、收购钓获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沿江沿河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垂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在禁钓区进行垂钓的,或者使用本办法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十七条 ; ;违反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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