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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荆经信文〔202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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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荆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进一步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市经济和信息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荆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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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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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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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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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荆门市指定区域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示范运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三条 ; ;本市遵循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引导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推广和商业化应用转变,鼓励和支持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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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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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建立荆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示范运营联席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审定重大事项,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数据局、市科学和技术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处理联席工作机制日常。
市公安局负责智能网联车辆临时行驶号牌核发、交通通行管理及审核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道路(区域)相关事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车辆在交通运输领域示范应用的相关协调工作。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及基础绿化、路灯、交安等配套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数据局负责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传输数据标准、接口统一。
市科学和技术局负责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开展安全监管,依法组织、指导、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及其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组建成立由公安、交通、通信、汽车、计算机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智能网联汽车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 ; ;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荆门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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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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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是指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公共道路(区域),包括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管理单位对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道路申请进行实地调研,并对道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级。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的道路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道路安全评估意见和道路安全风险等级,结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的需求,采取分区域、分时段、有条件的方式开放道路,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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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安全员及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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