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利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6日
利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州政府令第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建设“幸福利川”为总目标,围绕“争当建设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排头兵”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促进城乡健康有序发展,打造宜居宜游宜业的现代化区域强市。
第三条 利川市城乡规划管控区范围(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生态环境、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利、燃气、电力、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应急、发改、城管、水利、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三区三线”及城市“四线”的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沟、水库及排水冲沟等,对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设施进行改造的,应专题论证;
(四)临近保护山体、水体周边区域(以下简称“两边”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六条 建设用地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应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确定。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件2)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其配套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以内;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以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项目: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开发建设项目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设项目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临时建(构)筑物(含地下)层数不得超过2层,同一临时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临时建(构)筑物鼓励采用装配式或钢结构。
第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应遵循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整体实施原则。建设用地最小开发单元原则上为5000平方米。
不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景观、环境、净空、建筑间距及日照等要求的情况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批准建设:
(一)公益性项目和市政设施项目;
(二)相邻地块已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条件的;
(三)邻近土地为道路、广场、河道、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或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或合并实施的;
(四)按批准的总平面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论证可以进行建设的。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容积率、建筑高度、主要功能建筑比例、绿地率、停车位配建、配套设施配建、人民防空、建筑退让、公共通道、山体水体保护(含非保护山体利用情况)、绿化控制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要求等内容,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规定,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等相关标准,将绿色建筑等级与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项目建设净用地内核算,用地中有代征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用地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代征范围及面积。
在利川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单户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包含厂区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及职工活动用房等)用地面积应小于等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应小于等于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15%;成品仓库、研发室、实验室、产品展厅等功能用房总建筑面积应小于等于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15%;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套型建筑面积限定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消防设施布局、停车位配建、配套设施配建、人民防空设计、市政管线设计、场地竖向设计、交通组织设计、建筑外观效果、绿色建筑规划及相关规划指标等,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应包含夜景亮化效果方案设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应包含山体开挖修复方案设计,涉及防洪排涝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还应提交相关论证意见或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体育健身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小型消防救援站、快递末端服务用房、托育服务用房、通信设施设备用房、公共食堂、健康管理中心和为区域配套的开闭所等设施,主要配套设施配建标准按照表1.1控制。
表1.1居住项目主要配套设施配建标准控制表
序号
项目
配建标准
是否
计容
建设要求
适用
类别
1
物业服务用房
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少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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