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柑橘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秭政办发〔2025〕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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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秭归县柑橘种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25年10月10日 ; ; ;

秭归县柑橘种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柑橘种苗管理,保障柑橘种苗质量和安全,促进秭归县柑橘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种子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秭归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柑橘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及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柑橘包括甜橙、柚、橘、柑、柠檬、金柑、枳等芸香科植物。本办法中的柑橘种苗,涵盖用于种植或繁殖的嫁接苗、实生苗、砧木种苗、接穗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柑橘种苗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柑橘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五条凡从事柑橘种苗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柑橘种苗生产者应当遵守NY/T 973 - 2006《柑桔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以及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种苗生产经营者需建立和保存包括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及种苗样品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七条 销售的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苗相符。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苗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柑橘种苗日常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加强对柑橘种苗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开展辖区内柑橘种苗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点监管辖区内乱引乱繁行为,协助管控通过快递物流购买种苗的行为。

  县公安局:对违反种苗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查封违法繁育的种苗等紧急处置措施。参与柑橘种苗的安全检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柑橘产业交通运输物流行业监管,加强通过快递物流购买种苗行为的管控。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柑橘种苗安全监管工作,对种苗基地在柑橘种苗生产及调运过程中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公共绿地内柑橘种苗的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花卉、园林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 从事柑橘种苗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证生产经营;

  (二)伪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假冒其他品种柑橘种苗及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柑橘种苗;

  (四)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橘种苗。

  第十条柑橘种苗出圃前,生产者须分种植区按照不低于0.05%的比例取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向县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相关规定实施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一条柑橘种苗调出县外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植物检疫部门提出检疫申请,经检疫合格后,持《植物检疫证书》调运。

  从县外引进柑橘种苗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取得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的柑橘种苗,必要时由县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复检。

  从国外引进柑橘种苗,引进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湖北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入后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二条柑橘种植者应当使用合法柑橘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合格柑橘种苗,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橘种苗。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十三条凡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柑橘种苗调入调出我县的,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等单位一律不得承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相关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秭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施行中与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冲突的,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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