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谷城县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县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9月19日
谷城县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建立气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大力提升极端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助力谷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谷城境内开展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以及气象探测数据汇交、共享、应用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量、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等)探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第三条 全县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应坚持统筹需求、多元投入、标准一致、节约共享的原则,统一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布局与标准规范,提高探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成立由气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络组,统筹协调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组成员。
联络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各成员单位主管股室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联络组办公室负责联络组日常协调工作,通报全县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解决具体工作事项。
第五条 县气象局负责谷城县境内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谷城境内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探测方法、执行标准和规范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行业和社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谷城县投资新建、改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符合国家气象标准规范,并事先向县气象局、县发改局通报有关情况。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技术联审,提出技术性指导意见,避免低效重复投资,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对不符合标准的已建设施,逐步按统一标准改建更新。
第七条 县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编制谷城县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气象行业投资项目三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动态调整公布。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或计划,应结合谷城县气象灾害普查情况、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布局,着重对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产业及人口集中区等进行规划布局。
各部门应引导社会资本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参与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范设施运行管理、开展数据汇交共享。
第八条 县气象局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按要求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报备。
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以及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备案。
第九条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探测设施年度调查统计,并报县统计局审批,每年定期通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气象探测产品目录。
第十条 县气象局应按照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和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的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对建成投入业务运行的气象探测设施,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各部门要加强气象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和定期检定,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的气象探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气象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县气象局应定期公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共享清单,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二条 县气象局应建立气象探测信息共享机制,支撑各类气象监测数据有序汇交和安全共享。提供气象数据共享各方应同时承担其共享气象数据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保障共享气象数据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三条 涉外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涉外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审查。县气象局和国家安全有关部门要建立涉外气象探测常态化协作机制,加强涉外气象监测活动管理和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县气象局应当与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气象探测数据与行业数据的融合应用,开展行业应用示范场景建设,组织跨行业领域交流合作、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提高极端天气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灾害影响和损失,充分释放气象数据要素价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气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