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州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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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黄州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8月29日
黄州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
暂 行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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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 总 ; ;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我区长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黄州段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垂钓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协助做好辖区内垂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 ; 禁止垂钓和规范垂钓范围
第四条 ;根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江河排泄洪口等相关管理规定,本办法划定的禁钓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长江干流鄂黄大桥至黄冈军用码头段(原轮渡码头);
(二)沿江涵闸、泵站、码头、大桥下、船舶等危险区50米范围内;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在本办法划定的禁止垂钓范围内从事垂钓活动。本办法禁钓范围外的适用水域属于规范垂钓范围,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允许垂钓的水域和期间,钓具钓法和钓获物均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章 ; ; 垂钓行为管理
第七条 ;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式方法进行垂钓: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爆炸钩、盘钩、子母钩、串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使用各类视频装置、探鱼设备、遥控船艇、无人机(船)等辅助装置垂钓;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垂钓;
(五)使用泥鳅、鱼虾类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六)使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垂钓;
(七)水中搭建钓台或涉水垂钓;
(八)使用国家和省、市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和方法。
第八条 ;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垂钓人员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服从相关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农业综合执法部门(渔政)监管,配合做好规范垂钓二维码扫码管理。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主动避开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自觉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维护垂钓水域和沿岸生态环境,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九条 ;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确需在禁钓区垂钓、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规范垂钓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垂钓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合法垂钓。
第四章 ; ; 钓获物管理
第十一条 ;
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十二条 ;钓获《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上的物种,应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禁止在我区任何开放水域释放、丢弃。
第十三条 ;
禁捕水域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五章 ; ;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或者使用本办法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拒不放回原水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 ; 附 ; 则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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