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体〔2025〕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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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体〔2025〕33号)

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省体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省体育局修订了《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体〔2019〕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湖 北 省 体 育 局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2025年8月22日

湖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促进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民政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包括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体育局依法实施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

(二)负责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修改章程、年检、年报的初审工作;

(三) 协助省民政厅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

(四)负责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包括思想政治工作、赛事活动、财务制度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社会信用、捐赠资助等事项,督促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内部管理问题的整改;

(五)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六)组织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清算工作;

(七)其他应由省体育局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省体育局指导和支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立孵化培训基地等措施,加大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扶持经费预算。

第五条 湖北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省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联合性体育社会团体,可吸纳其他社会组织、体育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会员。协助省体育局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日常工作由省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主管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实行“党组(党委)统一领导、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牵头,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相关处室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运动项目业务归口等对有关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党建管理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在中共湖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指导、湖北省体育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湖北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湖北省体育总会行业党建工作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审核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领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为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确保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制定实施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划,领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和指导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与监督等工作;审核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落实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有关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中有党员的全部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建立临时党组织。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组织由中国共产党湖北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按期进行换届。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规范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严格党费缴纳管理,积极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通过建立群团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全省性体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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