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新就业无房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住房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拟定租赁补贴资金分配计划并按计划发放;指导、监督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
市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和认定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
市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活动应当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不动产登记、退役军人、征信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离异或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在本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由单位出具现有住房证明或住房租赁合同,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无房证明的,通过数据共享调取。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低保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提供。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验证,将申请材料和资格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资格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二次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合格的,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和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