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政办发〔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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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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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黄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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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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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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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梅县行政区域内村(社区)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控股的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村(社区)“两委”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现阶段实行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上一个财务账套核算体系,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开设村委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实行财务账目分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社会机构应当对票据合法性、财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统一开设村级代管资金专户,资金统一纳入专户核算。确有必要开设银行账户的,需经村(社区)“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决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 ;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初应当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

(四)收益分配计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计划。

第六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社区)“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决议,报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应当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 ;资产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落实专人,确保集体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推行村级公务卡管理制度(见附件1),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限额。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价值1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经村(社区)“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产品物资出入库手续,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购置、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出售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见附件2),经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四章 ; ;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并及时全额入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票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无形资产)租赁费或使用费、投资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弥补亏损、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损失和其他支出后,应当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将下列收入全额入账管理:

(一)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农村集体资源的单位、个人收取的承包金收入或农村集体资源自营收入;

(二)依照合同约定向租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个人收取的租赁费收入或农村集体资产自营收入;

(三)依照合同、章程等约定,向投资入股的企业收取的应得投资收入;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收入;

(五)国家和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性收入;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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