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5〕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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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巴东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巴东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我县顺利施行,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根据我县噪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二、适用范围

根据《巴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此次划分范围为巴东县中心城区规划用地范围,总划分面积36.53917平方公里。划分范围覆盖西瀼组团、大坪组团、神农组团、东瀼口组团、高铁新区组团。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三)《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五)《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委办〔2017〕26 号);

(六)《“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七)《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八)《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九)《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

(十一)《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十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十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十四)《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661-2013);

(十五)《恩施州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

(十六)《巴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十七)《巴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八)《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巴东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四、划分方法

以巴东县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对应《巴东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划定巴东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一)尊重现状。参考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现状为依据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因地制宜。综合考量噪声敏感建筑物类型、占地面积、人口密度、周边地形地貌等因素,统筹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区域宜整体连片、不宜细碎。

(四)适时调整。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五、划分结果

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定义及上述划分方法,我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

(一)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对应巴东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1类区);

(二)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对应巴东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区);

(三)交通干线两侧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四)其他各地需要划定的区域。

根据现场踏勘,参考巴东县用地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现状为依据,共划分8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详见附件1)。

六、实施要求

(一)本划分方案的具体区域对应巴东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应区域执行,并随声环境功能区调整而调整。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5.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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