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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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应急管理厅 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5〕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为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取得实效,现将《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有关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 北 省 总 工 会

2025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降低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提升工伤预防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省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工伤预防费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应遵循集体领导、依法依规、科学论证、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

第四条  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会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本地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的现状及变化情况,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推广工伤预防先进经验,推动和监督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建立和调整工伤预防专家库。

第六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召开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伤预防项目采购、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推动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工伤预防费的预算、决算管理,按规定拨付工伤预防费,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定期通报各领域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领域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立项建议,监管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督促各领域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各类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等隐患问题。

工会组织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工伤保险相关数据信息共享。

第三章  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第八条  省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每年6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7月底前,通过会议集体研究方式确定本地区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各领域工伤事故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情况,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建议,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国家统一实施的工伤预防计划、工程或项目等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原则上应纳入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原则上应纳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第十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日内将研究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向社会公开,并发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

第四章  工伤预防项目确定

第十一条  工伤预防项目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实现减少工伤事故和降低职业病发生率的目标。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发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实施方案等材料。

下一年度拟定开展的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每年8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附件4)。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作为工伤预防立项建议的参考。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应围绕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按照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科学编制,明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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