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 ;为切实加强我市辖区内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我局修订枝江市城镇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燃气设施
; ; ;燃气设施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类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罐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门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及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P≤0.01MPa,下同)和中压(0.01MPa (2)次高压(0.4MPa (3)高压(1.6MPa 2.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0.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1.5米至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5.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四、其他安全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若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勘查为准。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或在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等区域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四)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应急、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五、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 ;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枝江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枝住建发〔20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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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 ; ;枝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 ; ; ; ; ;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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