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郧西县城市规划区动土作业管理机制
西政办发〔2025〕11号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动土作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机制。
郧西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作为城市规划区动土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动土作业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建立会商审批及技术交底机制
1.郧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市政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游园广场、河道、水体景观等)涉及占破道、地勘等施工项目一律执行动土作业会商审批程序,进行动土作业的企业或个人,项目主管部门动工前10天向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确因故障抢修恢复保供需紧急动土作业的可先行口头报告,抢修过程中同步完善报批手续。
2.动土作业的企业或个人向审批部门提交动土作业方案,在方案中需说明开挖区域、路线、深度以及交通组织、事后修复、环保防范、安全防范、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3.由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集燃气、供水、污(雨)水、通讯、强弱电、河道等涉及单位对动土作业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和现场勘察,并会商确定是否许可动土作业,对能许可的按程序审批,对不能许可的相关单位需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经会商许可动土作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为技术交底责任单位,技术交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纸交底、施工技术措施、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等。
二、建立旁站监督机制
地下管网(线)或毗邻区域项目建设,在动土作业施工区域要落实旁站监督机制,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旁站责任人员为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管网(线)单位人员(管线巡查责任人)。涉及燃气管道的施工按照《十堰市中心城区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十项”机制》要求落实四级旁站监督机制。
三、建立巡查机制
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抓总,市政、房建工程施工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由县水利和湖泊局牵头负责,能源、通讯、电力工程等施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城关镇政府以村(社区)为单位,在辖区内(含背街小巷、小区红线内)开展常态化巡查地下管网(线)及毗邻区域各类施工行为,实时上报。
燃气、供水、污(雨)水、通讯、强弱电、河道等单位要加强巡查,上报所属领域地下管网(线)及毗邻区域各类施工情况。
四、建立应急处报及占破道修复机制
当发生破坏地下管网(线)及附属设施的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管网(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处置,立即停止施工,必要时疏散周边人员,设置警戒区域。
管网(线)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迅速开展抢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抢修恢复产生的费用由破坏地下管网(线)的责任主体承担。
城关镇政府、县委网信办、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地下管网(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做好信息报告、现场管制、抢险抢修、舆情管控等工作,确保紧急情况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动土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破损路面,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负责保修期内该位置的日常维护,发生返修情形的应办理动土作业审批手续并及时修复,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五、建立案件严肃查处及督办问责机制
项目主管单位应办理而未办理动土作业审批报备行为的,县城管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办理动土作业审批手续,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中违反燃气、供水、污(雨)水、通讯、强弱电、河道等相关管理规定作业,造成事故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一个月内报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规范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