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推动光伏产业与城乡建筑风貌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中心城区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控制建设范围
为做好县城风貌管理,保障城市空间品质,将秭归县中心城 区作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控制建设范围,分为限制建设区
和一般控制区。
中心城区范围为《秭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茅坪镇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区域,由8个社区(滨湖社区、西楚社区、橘颂社区、丹阳社区、建平社区、长宁社区、龙舟社区、南郡社区)和15个行政村(兰陵溪村、陈家冲村、九里村、杨贵店村、金缸城村、长岭村、银杏沱村、松树坳村、中坝子村、陈家坝村、溪口坪村、建东村、月亮包村、花果园村、罗家村)构成,总面积153.63平方千米。
限制建设区范围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及周边需要进行规划管控的区域,面积约3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一般控制区为限制建设区以外中心城区内的其他区域,面积约119平方公里。
二、建设管控要求
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1.违章建筑、 临时建筑、废弃建筑和无权属来源的建筑;2.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既有建筑物;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建筑物;4.鉴定为C、D 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5.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腐蚀气体及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6.建设使用年限超过25年的建筑和建设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建筑;7.已纳入征地或征迁范围内的建筑;8.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
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情形。
限制建设区内的住宅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鼓励限制建设区和一般控制区内符合要求的工商业、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
符合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
3.鼓励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保障光伏发电设施与建筑风貌的整体协调性。
4.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将光伏发电设施纳入建筑规划设计 方案的,须按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厂房、公共建筑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应综合考虑屋顶绿化、停车保障及建筑整体形象要求,同时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雹、防雷及日照等有关要求;既有厂房、公共建筑涉及改扩建同时安装屋顶光伏的,应按程序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5.光伏建设应避免光伏屋面过宽过大过高。在坡屋顶上建设
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原屋面尽量贴合且垂直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光伏板不得超过原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在平屋顶上建设时,安装的光伏设施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最高点不应超过屋面平台2.2米,有楼梯间、机房等突出屋顶的房屋时最高不超过该房屋屋面1米,联片建筑安装时,楼梯间应与屋面分级分层;对于超出建筑女儿墙高度的光伏板可通过檐口装饰和格栅等进行隐蔽设计,确保建筑光伏与环境风貌有机融合。
6.光伏板下方不得进行围合,不得建设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有关审批及备案流程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限制建设区内: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将光伏发电设施纳入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建设的,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既有厂房、公共建筑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由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同时由县发改部门抄送县城管执法部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可开工建设。对不符合设施建设要求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般控制区内:满足要求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由县发改部门进行备案,并抄送茅坪镇人民政府,取得
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可开工建设。对不符合设施建设要求的,由茅坪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各乡镇参照执行。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 ; ; ; ;
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秭归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 ;
2025年5月29日 ; ; ; ; ;
附图:秭归县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控制建设范围图,详见附件
(编辑:邓仁聪 审核:姜磊 终审:王茂胜)

